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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