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