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六条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