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帐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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