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五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植物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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