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铁路、邮政、民航、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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