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疫区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