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