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1-29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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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 第六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 第七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 第九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 第十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 第十二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 第十三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 第十五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五条 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 第十六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六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 第十七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七条 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 第十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八条 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 第十九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患有烈... 第二十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二十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 丧事承办...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 无名死者...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 第四十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 (二)...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