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