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