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