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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