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八条 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