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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