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