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逐步把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备、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快速动员力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