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同级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