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部的领导。未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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