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