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6-04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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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能被... 第三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 第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 第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与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 第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增... 第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一条 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探测资料。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需要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三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气象探测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四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五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结果,定期发布全省气候资源信息公报。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修复、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开展气候...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气候资源区划分为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省、市气象主管机构负...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调查结果、气...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气候资源保护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在气候资源...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气候可行...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对气候资源可能造...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综合利用当地气候资源影响评估...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特点、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和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风能资源区划,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储量,科学规划风能开发...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科学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云水资源特点,加强雨(雪)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推行...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合理利用雨雪景观、...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七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 第四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