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