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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