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与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领域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