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