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合作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合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