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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