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