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