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指导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