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