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调查结果、气候资源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编制、实施气候资源保护规划。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区域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应用气候资源保护规划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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