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气候资源区划分为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省、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气候资源区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