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定估计。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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