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修复、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