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