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后使用。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