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推广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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