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推广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