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特点、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和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