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综合利用当地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开发利用当地光热资源,优化农业布局,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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