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风能资源区划,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储量,科学规划风能开发利用项目,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利用政策及其规划,推进风能资源开发利用。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合理利用城市气候资源,优化通风廊道布局,提高大气自净能力,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缓城市化气候效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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