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组织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装备设施和作业安全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装备设施和作业安全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