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云水资源特点,加强雨(雪)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雨(雪)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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