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七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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