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气候资源探测站(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
(一)新建气候资源探测站(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