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信息公报、评估报告、区划成果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批准破坏气候资源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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