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合理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大气光电景观以及避暑气候、疗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旅游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