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对气候资源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资源的不良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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