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十三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气象探测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