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