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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