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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