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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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
第三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
第五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第六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
第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九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
第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雪冰冻、大风发生情况,加强对水、电、气、暖、通信等线路的规划、...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并根据气象主...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市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设立乡...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气...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全过程评估,...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气象灾害发生地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出现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报、灾害性天...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